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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王某诉被告李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92-X号

原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XX,株洲市XXX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负责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王某诉被告李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王某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王某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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