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下岗职工,住(略)。
原告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系谢某之妻。
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系汤某之夫。
原告谢某、方某与被告汤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某、方某于201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方某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谢某、方某负担。
审判长易平
审判员余向阳
人民陪审员付德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汤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