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江华县人,瑶族,农民,住本县X镇。
被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江华县人,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X镇。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蒋XX故意伤害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陈XX经济损失费x.2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XX现正在监狱服刑,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院予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蒋XX具备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