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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XX、贾某乙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151-X号

申请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贾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

代表人刘XX,男,系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贾某乙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一案中,已执行x元。现因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暂无履行能力,其电费收入被另案扣留,经申请人刘XX、贾某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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