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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已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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