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个体经营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道吾,醴陵市佳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系该村书记。
原告何某与被告醴陵市X村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易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