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2011年5月17日因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6日、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谢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代理人李某乙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7日9时许,在永芒公路演集镇X路南面约20米处,被告人高某甲驾驶豫x-豫x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货车气刹损坏,在行驶过程中没有确保安全,汽车冲下公路,撞上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许死亡。被告人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1、被告人高某甲供述;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蒋某丁、张某、梁某、蒋某丁证言;3、书证:被告人高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结论:永城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被害人王某某的尸检照某。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性能降低的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被告人高某甲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又能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甲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辩护人谢某某辩护认为,被告人是因为害怕挨打才离开的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不构成逃逸。且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9时许,在永芒公路演集镇X路南面约20米处,被告人高某甲驾驶豫x-豫x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货车气刹损坏,在行驶过程中没有确保安全,汽车冲下公路,撞上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许死亡。被告人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某甲供述,证明其驾驶半挂车拉一车废铁到陈集镇钢厂去,途中汽刹拉杆坏了。自认为快到了,就没有修,当行驶到陈集镇X路南边时,半挂车就撞住了刚走到路边的一个妇女。从车下来后,看见那个被撞的妇女在半挂车右前面第一个车轮下边来,一辆两轮电动车在半挂车右前面第二个车轮下面轧着,在半挂车前面一台冰箱倒着,害怕挨打就走了。下午到事故科投案。

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从南侧过来一辆大货车,直朝他们几个开过来,结果其姐王美红被大货车轧住了,其赶快报警,一会警车和120急救就来了。

3、证人张某、李某丙、梁某、蒋某丁、蒋某戊证言,证明其当时在案发现场,看到事故发生的情某。

4、证人李某乙、高某己证言、永城市振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证明,证明车辆的归属情某。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某、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刹车分泵损坏,制动性能低。

8、永城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结论:王美红系车祸致肝脏破裂膀胱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9、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车估损2289元。

10、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已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性能降低的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被告人高某甲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甲能够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某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谢某某辩护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甲明知肇事后,却逃离现场,逃避由其先前肇事行为引起的报警、听候处理等义务,在主观上具备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要件,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故辩护人谢某某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某、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对被告人高某甲适用缓刑。辩护人谢某某关于对被告人高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建国

审判员常珉

审判员蔡东普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周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