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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与被上诉人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法定代表人:裴铣,该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漪

审判员吴敏

代审判员刘耀国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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