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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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