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于信阳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7年12月15日因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原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5日晚,平桥区非金属矿职工李某在平桥镇储运站站台装运沸石时与装卸民工队队长周某华发生争执。争执中李某的车轮胎被扎破,9月6日中午,被告人周某伙同李某(李某之弟)、龚某、熊保龙、竹朝阳(四人均已判刑)在平桥镇X路梦都乐园请周某华、许某某等人做客调解此事。下午硎睿览嵊馓⒁俨芗芍⒊ā艄粞⒀堋P⒘瘛舫妊说巳龀獬底匠降牌蚯⒄舜驹罢蹲裥っ」刈裕褚っ罟聘钇木灯殖ヂ晌茫袢っ罟蜓苄⒔酢⒕谩Q申武等人出来蹲在地上,周某和李某、龚某等人对民工殴打,竹朝阳对杨序杰头上拳打脚踢,至其口鼻流血。周某拿把菜刀、李某拿把斧头威胁民工,让每人拿出20庠ヅ畛志ヂ瘢っ霉Q申武之妻被迫借200元交给周某,刘军被迫给50元,后周某、李某等人逃离现场。几天后,李某亲属将250元退还被害人。杨序杰受伤后,被送往原信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杨序杰左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后经本院调解,周某、李某、龚某分别赔偿杨序杰等人经济损失3000元、1500元、1000元。2011年7月5日,被告人周某到信阳市公安局平桥派出所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