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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X诉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原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代理人谭XX,株洲市XXXX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力)。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X诉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X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X撤回对被告陈锡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原X承担。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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