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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龙泰货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乙、崔某、王某丙、王某丁、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泰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基本情况同上,系王某丙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

负责人段某,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龙泰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乙、崔某、王某丙、王某丁、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北京龙泰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龙泰货运有限公司自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上诉人北京龙泰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丁卿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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