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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何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21-X号

申请执行人唐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法定代理人赖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系原告唐XX之母。

被执行人何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何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XX常年外出打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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