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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胡××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胡××。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郭蓉

代理审判员唐勇林

人民陪审员段小明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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