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法定代理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肖××。
被告张××。
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苏仙区X路X号附X号,被告的工作单位是郴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苏仙分局,不属北湖区法院管辖,本案曾在苏仙区法院立案审理,之后原告撤诉结案,为体现诉讼便民的原则,本案宜在苏仙区法院审理。要求将本案移送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的住所地在苏仙区X路X号附X号,属苏仙区管辖。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规定如下:
被告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审判员袁晶鑫
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