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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与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徐××。

被告阳××。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公某与被告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支付原告××公某货款x元以及违约金x元,合计x元,该款限被告徐××于2010年5月6日前付x元,余款于2010年5月25日前付清。如逾期被告另支付原告××公某违约金x元。

被告阳××对上述被告徐××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公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8元,财产保全费697元,合计1425元由被告徐××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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