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旭.
委托代理人孔军,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某。
上诉人杨玉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玉旭及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玉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杨玉旭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杨玉旭负担。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慧娟
审判员韩军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