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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单位永城市畜牧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朱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某、玩忽职守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单位永城市畜牧局。

诉讼代表人魏某,永城市畜牧局副局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练某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永城市畜牧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朱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均不服,分别提起抗诉、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代理审判员屈忠勇

代理审判员陈建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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