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静轩,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上诉人刘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7)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7)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甲100元,退还上诉刘某乙100元。
审判长李某莎
审判员程贤辉
代理审判员孔德亮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雯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