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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静轩,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上诉人刘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7)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7)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甲100元,退还上诉刘某乙100元。

审判长李某莎

审判员程贤辉

代理审判员孔德亮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雯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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