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田云与被告刘某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邓小兵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