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42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56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系堂兄弟关系,原、被告的叔叔陈某中无儿无女,生前陈某中立有口头遗嘱,谁尽赡养义务谁继承其遗产,原告尽了赡养义务,现被告却无理侵占原告继承的遗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现原告未能提供所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属证明,不是适格的原告,故应依法驳回其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林
审判员陈某华
审判员李安生
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苑长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