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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XX与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X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莫XX,男,49岁,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委托代理人颜XX,男,61岁,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X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刘XX,男,该电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黄XX,男,1967年1月20日,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原告莫XX与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X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少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8月20日与被告签订改造隧洞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并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x元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的利息6160元。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给付所欠工程款x元,但要求原告放弃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8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XX水电站隧洞改造施工协议》,为被告改造隧洞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并于2009年6月26日出具了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工程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X水电站给付原告莫XX工程款x元,定于2012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X水电站给付原告莫XX拖欠工程款利息6160元,定于2012年4月30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X水电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少红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何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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