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XX,女,38岁,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告刘XX,男,41岁,壮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XX负担。
审判员郑少红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何礼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