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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莫XX,女,38岁,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告刘XX,男,41岁,壮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XX负担。

审判员郑少红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何礼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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