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易某甲与被执行人易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某、划拨被执行人易某乙的人民币1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某、提取被执行人易某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某、冻某、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易某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放鸣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