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某。
被告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某负担。
审判长陈建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