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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继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费某

申请执行人费某

申请执行人费某

申请执行人费某

被执行人费某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继承人陆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201-X室房屋产权由被告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二,费某继承五分之一。

二、上海市X镇X路X号楼X室房屋被继承人陆某名下的份额由被告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唐瑞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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