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费某
申请执行人费某
申请执行人费某
申请执行人费某
被执行人费某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继承人陆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201-X室房屋产权由被告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二,费某继承五分之一。
二、上海市X镇X路X号楼X室房屋被继承人陆某名下的份额由被告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唐瑞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