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南方建筑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本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2003年7月7日受理了徐州南方建筑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经过审理于2003年7月31日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4年3月18日裁定对徐州南方建筑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了确认。此后,徐州南方建筑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处置,对在外债权进行了清收。根据资产处置和债权清收的实际情况,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了调整,对职工内债进行了清偿。现破产财产已全部处置并分配完毕,清算组向本院报告财产分配的情况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期间已将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对职工的内债进行了清偿,现已分配完毕。其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徐州南方建筑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保留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博
审判员孙永军
代理审判员蔡某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