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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两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丙,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吴某丁,男,54岁,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女,47岁,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双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两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洪山分理处18-(略)××××、18-(略)××××账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洪山分理处18-(略)账号上的存款3600元、18-(略)账号上的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学东

代理审判员赵华玉

代理审判员黄燕璋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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