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路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7日13时许,在邓某市X村曾某家附近,因琐事,被告人路某用瓦片将曾某打伤。经邓某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曾某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陈述,证人魏一×、王×、苗××、魏二×等证实,有调解书、收某、撤诉书及法医鉴定等证据载卷,被告人路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惠君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兼)书记员张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