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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陈某乙、陈某丙及朱某某、袁某丁、郑州金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一审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原住(略)。

一审被告:袁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原住(略)。

一审被告:郑州金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花爆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乙、陈某丙及一审被告朱某某、袁某丁、郑州金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烟花爆竹公司以已与陈某乙、陈某丙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烟花爆竹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某伟

代理审判员丁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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