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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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1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曾用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依法予以监视居住,2011年7月22日被临武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4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三)简某某来到邻近的龙水邝某村王某戊家以扑克牌开吊形式参与赌博。开始输了百多元,后来,简某某就提出由他坐庄,赌注为1至50元。半小时后,简某某便赢回数百元钱。当简某某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林某与黄某丙强、邝某甲(均在逃)等七、八人拦住,抢走简某某8120元现金。被告人林某将所抢得的8120元当场分给黄某丙强、邝某甲等人,被告人林某自己分得现金6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证人邝某乙、黄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证明,收据,立案、强制措施等文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三)早上8时许,宜章县X村民简某某与其妻李某娥来到临武县X村亲戚家拜年时,简某某来到邻近的龙水邝某村王某戊家以扑克牌开吊形式参与赌博。开始输了百多元,简某某就提出由他坐庄,赌注为1至50元。半小时后,简某某便赢回数百元钱,恰巧其妻子打电话来催促其回家。当简某某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林某与黄某丙强、邝某甲(均在逃)等七、八人在村口一空坪处将简某某拦住,黄某丙强、邝某甲以简某某打牌出千使诈为由,将简某某和他的摩托车踢倒,并打了简某某几拳,威胁其把钱拿出来,简某某就将身上的8120元现金拿给了被告人林某。被告人林某将所抢得的8120元当场分给黄某丙强、邝某甲等人,被告人林某自己分得现金600元。事后,被告人林某等人将所抢得的部分赃款5800元人民币上交了村委会。

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林某向本院退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六百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正月初三中午12时许,我从家里到我村的曾凡军家去,看到有蛮多村民都围在一张桌子上打一种“吊牌”,开庄的是个宜章仔,于是我也掏了100元钱开始买“吊”。打了一个小时左右,我身上400多元钱全都输光了。后来我就回家了,回去不到半个小时,我又去了曾凡军家,宜章仔他们已经没有打牌了,听到村民讲宜章仔打牌耍手脚,每次到村子里打牌都是赢钱,所以黄某丙强、邝某甲提出“要把那开庄的宜章仔身上的钱全都搞掉。不久,宜章仔便骑起摩托车出来了。在我村新学校的操坪处,邝某甲把宜章仔拦下来,这时黄某丙强气凶凶的冲过来,对着宜章仔踢了一脚,宜章仔连车带人一起倒在了地上。当宜章仔起来时,邝某甲也靠过去打了宜章仔几拳,后来被我拦住了。我还和村民讲,打人就不要打。被我拦住后,邝某球、邝某甲、邝某己等人就叫宜章仔把身上的钱都拿出来,宜章仔看到这种情况后,就把身上的钱从口袋里掏出来了,我看见他掏了两个口袋的钱,另还有一个红包。有人提出把宜章仔的手机拿起,我就说一个烂手机就不要了。黄某丙强、邝某甲等人要我先接起宜章仔的钱,我们从宜章仔那里一共搞到8120元钱,在学校操坪里当场就分掉了。我和邝某球、黄某丙强、邝某甲、邝某己、邝某己每人分了600元钱,剩下的钱也全都分完了,分给了蛮多人。过了十某天,我和邝某球、黄某丙强等九人每人退了200元到村X村委出面处理我们抢宜章仔的事。

⑵、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正月初三早上,我和我老婆到广宜乡X村表姐家里拜年,听说龙水村有人打牌,就一个人骑摩托车到了该材的小卖部。我看到小卖部里有七八个人在打“吊牌”,于是自己也掏钱出来买,大约一个小时,就输掉了100多元钱。后来,我就说由我来坐庄,他们村的人都答应了。我坐庄半个小时左右,就把自己输了的钱都赢回来了,加上我老婆叫我吃饭,于是我就骑摩托车回元富村吃饭。当我骑摩托车到龙水村村口空坪时,就听见有人大叫一声“停下来才”,于是我想把摩托车就地停下来,可摩托车还未停稳就突然被一个人冲过来蹬了一脚,正好蹬在我的左腰部,我连车带人一并倒在了地上,这时又有7、8个人围着我一顿拳打脚踢。我被打了2、3分钟后,就有村民大声说“不要打了,怕打出人命来”,这时他们才停下来。接着其中有个人要我把钱拿出来,于是我就把这个口袋里的钱全都掏出来交给了他们。我被抢了8000元现金和一个120元的红包,总共是8120元钱。后来我听别人讲,他们抢我钱是说我在打牌时出了老千。通过打听,抢我钱的有龙水村的刚求、刚牛和所强(均为同音字)等人。

⑶、证人邝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正月初三那天,我没在村X村民反映,那个经常到我村X村里打牌时出老千耍痞,赢了五、六千元钱,村民叫他换牌继续打,宜章仔就不肯打了。村民因不服气,就叫宜章仔把赢的钱全部退出来,宜章仔看到情况不对就把钱都拿出来了。当天晚上8时许,村委代主任邝某忠到我家里,拿了5800元钱给我,说这5800元钱是村民今天到宜章仔处搞到的钱,村X村委处理。我听后把5800元钱接起了,并将钱作村X村委账本。后这些钱全都用完了。

⑷、证人黄某庚证言证实,我听说林某等人从宜章仔处搞到有七八千块钱,后来他们交了5800元到村委。

⑸、证人王某辛证言证实,听村X村民林某等人抢了宜章仔的钱。

⑹、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我在村里开了个代销店。有一年正月初三,一个宜章人很早便到我家了,他到我家买了二付扑克牌,然后他便坐庄开吊,当时村里有很多人围着赌桌,有人或放一元、十某、五十某下注。后来听说这个宜章人打牌时耍了手段赢了钱,村里人就把他的钱拿走了。

⑺、退赃缴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林某已退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六百元。

⑻、收据证实,2007年3月24日,临武县X村委会收到宜章罚款5800元。

⑼、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并劫取他人现金人民币812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缴犯罪所得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某条,第二十某条第一款,第二十某条,第七十某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某条第二、三款,第五十某条,第六十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追缴的被告人林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六百元,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某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夏宣

人民陪审员袁国政

人民陪审员王某丁文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陈金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某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某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某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十某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某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某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某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某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某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某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某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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