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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白某某、王某甲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汤阴县法院退休干部,住汤阴县X镇X村。

白某某、王某甲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玉敏,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王某志(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之父)于2006年9月5日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其子王某高遗产中房产一间。王某甲提起反诉,要求继承其祖母(王某志之妻)遗产。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白某某、王某甲不服,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王某志死亡,其继承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参加诉讼,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白某某、王某甲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安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白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某某、王某甲及二人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及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玉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审判决及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民再终字第

X号民事判决、(2007)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6)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宗敏

代理审判员张黎东

代理审判员陈红云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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