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皮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皮某某名下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x号房(房权证号为x)过户于蒋某某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刘跃羲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