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袁某某、唐某某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唐某某于2008年11月7日非婚生育了一个孩子。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椐《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唐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唐某某于2011年10月8日前自动履行[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8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唐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贤忠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黄某仁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