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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XX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略)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诉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准予,并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9月10日、2009年6月30日向原告张某借款x元整,用于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及女人街项目办证,并承诺以某某大厦一楼部分商铺作抵押,且由郭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未归还所借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原告请求延长借款期限。现借款仍未归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

x元。

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同意与原告就偿还借款事宜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0日郭某某以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张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张某,内容为:今借到张某先生人民币叁拾万元整(x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于2008年3月10日归还。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郭某某作为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名。2007年9月11日郭某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2011年5月10日,郭某某在该借条上批注因公司资金紧张,资产处置未到位,请求延长借款期限。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批注处上盖章确认。郭某某作为担保人该借条批注下方签名。2009年6月30日,郭某某又以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张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张某,内容为:今借到张某先生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整(x元),用于公司女人街项目办证。借期陆个月,于2009年12月31日归还,并以某某大厦部分商铺作抵押。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郭某某作为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名。2011年5月10日,郭某某在该借条上批注因公司资金紧张,资产处置未到位,请求延长借款期限。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批注处上盖章确认。郭某某作为担保人该借条批注下方签名。原告张某将上述x借款借给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后,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借款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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