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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12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1日15时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开车去封丘县X镇封黄某华兰生物采血站给其妻黄某霞送买的菜刀,在华兰生物采血站拍片室碰见黄某霞的同事朱某某,因怀疑朱某某和黄某霞有不正当关系,便与朱某某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朱某某左肩押部砍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某左肩部之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现场图、照片、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3、证人栾XX、黄XX、高XX等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被害人朱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放之社会不致再造成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瑞社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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