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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8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9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祯、尹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捕鱼与被害人王xx发生争吵而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王某某对王xx拳打脚踢将其左小肢打伤。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xx左下肢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王xx已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取得受害人王x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贾xx证言,鉴定结论、协议书、撤诉书、收条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霞

审判员张清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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