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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二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济源市二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苗店207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葛某某,又名葛X,男,成年,汉族。

原告济源市二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预制板款12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给付预制板款120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0年3月29日被告签名的发货单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预制板款1200元。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证据也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3月被告在原告厂拉预制盖沟板,计款1200元。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预制板款1200元,有被告签名的发货单一张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预制板款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源市二干建材有限公司预制板款12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庆九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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