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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诉前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某,男。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制作并送达了(2011)慈立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赵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驾驶的湘x号白色捷达小轿车一辆解除扣押。

审判员张武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舒立燕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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