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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

被执行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应执标的为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将全部执行款x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至此,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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