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
被执行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应执标的为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将全部执行款x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至此,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