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胡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原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在湘潭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告陈某名下湘x雅阁小轿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湘x雅阁小轿车(发动机号x,车辆识别代号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