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泽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龚某某于2007年3月30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提出与被告龚某某离婚,被告龚某某亦同意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被告龚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泽群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