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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广辉纸业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广辉纸业经营部。

负责人娄某,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宋一伟,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法制办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广辉纸业经营部(以下简称广辉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辉经营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漯民申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广辉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宋一伟,被申请人银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7)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9510元,由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广辉纸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高国宏

审判员王某超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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