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阳县汇源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申请人安阳县汇源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承兑汇票票号x,票面金额人民币20万元,发票人安阳力创商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安阳县汇源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付某人安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阳县汇源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某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缪惠玲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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