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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X镇。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案件的事实,2007年10月13日,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和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制造安装两条LB-x卷简型PS版自动生产线。合同约定:“二、工程承包范围,乙方负责生产线机械、电气、工艺设计、加工制造、安装调试,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三、合同工期,安装日期:2008年3月10日前(第一条线);2008年4月10日前(第二条线),竣工日期:2008年5月1日前(第一条线);2008年6月10日前(第二条线)。注:为确保第一条线如期安装调试,第二条线竣工时间可以推迟到九月底。四、工程质量标准,该生产线所产出PS版的砂目平均粗糙度、氧化膜厚度、感光层涂布质量合乎中国国家PS版行业标准,具体参数详见合同附件。五、合同金额,x元。六、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首付工程款30%;2、合同执行第二日付款30%;3、乙方具备发货条件,甲方付款30%;4、安装调试生产出合格产品后付款5%;5、验收使用6个月内付清尾款5%......;八、合同共有《加工协议书》、《合同附件(一)、(二)、(三)、(四)》及《全部设备清单》三大部分组成,三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合同附件(一)》约定甲、乙方付款、乙方交货的责任义务。1、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付款,乙方在合同生效后180天内交货。遇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双方协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协商再履行合同。2、如甲方未按期付款,乙方则根据甲方迟缓时间顺延交货时间及安装调试时间。注:甲方付款时间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执行,如甲方推迟付款时间,最多不能延时超过2个月,否则乙方有权取消合同,不退还货款并追究甲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附件(二)》约定生产线主要参数。3、最大生产能力15米/分钟。2007年10月1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一、主合同第七条增加了双方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二、乙方不能按期交货和安装调试,除退回甲方预付全部货款外,应承担甲方已付价款总额10%违约金。2007年10月24日,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付给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x元,此后因2008年初的冰雪灾害,双方就付款和交货多次协商,直至2008年10月24日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才完成一条线的安装和调试,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相继支付货款共x元。2009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第二条生产线也未交付。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现金x元,该款从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符某某及其妻子许宏云的个人账户打至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邓芬莲的个人账上,超出的部分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同时也放弃其在原审中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此前从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购配件所欠的款项包含在上述x元之中,此前的债权债务双方全部结清;

三、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此前所发给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二条生产线中的冷水机组,在本调解书生效后,由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从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处提走;

四、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应将原发给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新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条生产线的增值税票按17%开给甲方(票面金额为:x元)。

五、本案二审诉讼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某利

审判员马代亮

审判员汤松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龚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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