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文,男,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农行湘潭市支行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农行湘潭市支行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0年11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文称:本人不是该案中的当事人,且在(2010)岳执字第148-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并没有冻结、划拨本人存款的内容。本人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2010)岳执字第148-X号执行裁定书,直接将张文列为被执行人欠妥,况且裁定如下内容又没有冻结、划拨张文银行存款的内容。
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文提出法院直接裁定他为被执行人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应当先追加为被执行人,再冻结、划拨异议人张文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财产。故异议人张文部分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0)岳执字第148-X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罗吉湘
审判员谭炳红
审判员方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