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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鑫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里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融鑫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加远,洛阳市吉利区吉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融鑫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鑫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里村村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鑫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里村村委主任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翟加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融鑫公司诉称,1996年10月24日,洛阳市吉利区黄某建材厂向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吉利支行贷款120万元,自1996年10月24日起至1997年8月25日止,贷款期限为10个月,利率为月息9.24‰,由被告里村村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洛阳市吉利区黄某建材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经银行多次催收也未能及时履行保证责任。2000年6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吉利区支行将此笔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被告在《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确认。2005年12月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此笔债权依法转让给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6月2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和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在《今日安报》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敦促被告向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3月9日,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将此笔债权转让给融鑫公司,并履行了通知义务,敦促被告及早向融鑫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而后,原告多次上门催收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分文,截止2008年5月15日,被告共欠利息x元。请求被告及时履行保证义务,偿还担保债务本金108万元。

被告里村村委辩称,原洛阳市吉利区黄某建材厂所欠的借款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吉利支行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无效,被告里村村委的担保同时也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现原告诉被告履行担保义务是合同关系,而不是原告起诉的担保责任。原告在被中央明令禁止发行的报纸上对吉利区黄某建材厂和被告进行公告是无效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原告明知里村村委仍存在,不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属于滥用职权,法庭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免除被告的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24日,洛阳市吉利区黄某建材厂向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吉利支行贷款120万元,自1996年10月24日起至1997年8月25日止,贷款期限为10个月,利率为月息9.24‰,由被告里村村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洛阳市吉利区黄某建材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经银行多次催收也未能及时履行保证责任。银行借款借据显示,2000年1月3日,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13万元。洛阳市吉利区黄某建材厂注销后,2000年6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吉利区支行将此笔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被告里村村委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确认。2001年9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河南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法制报》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敦促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9月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法制报》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敦促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8月2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商报》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敦促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11月1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委托河南省清风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总额约为18.x亿元的债权,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洛阳、济源6183户本息合计约为4.x亿元的债权(包括本案所涉债权)。2005年12月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洛阳、济源的债权(包括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6月2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和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在《今日安报》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敦促二被告向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3月9日,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融鑫公司。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融鑫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向被告里村村委邮寄送达“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吉利支行向洛阳市吉利区黄某建材厂贷款,被告里村村委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形成借款担保合同关系。洛阳市吉利区黄某建材厂注销后,被告里村村委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000年6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吉利区支行将此笔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被告里村村委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确认,诉讼时效应当重新开始计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将本案债权转移给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均在诉讼时效期间发布公告通知债务人并且主张权利;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融鑫公司,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融鑫公司也在诉讼时效期间通知债务人并且主张权利,原告融鑫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故原告融鑫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里村村委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X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北京融鑫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10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洛阳市吉利区X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华超

审判员白利军

人民陪审员郭麦贵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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