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XX。
委托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号XX栋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x年x月x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XX坝区XX镇XX村XX村组XX号,身份证号XX。
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x年x月x日,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XXX街X号X单元X号。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重庆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0)巴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重庆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0)巴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XX负担。
审判长陈秀良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夏东鹏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