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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略)人,住(略)*****号*****栋。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略)人,系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略)*****路*****号。

负责人廖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叔清,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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