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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某、被告汪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汪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犯罪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及时审理。

被告汪某某辩称,不同意现在离婚,可待被告出狱后和原告商议此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汪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汪某雪,现在老家上学。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1年8月6日夜被告汪某某强奸原告李某的外女刘某被判处刑罚。自2004年11月19日在信阳监狱服刑至今。共同财产为三间房屋和一些树木。庭审中,原告表示汪某雪可暂时由原告抚养,被告出狱后若愿抚养可由被告抚养。并表示放弃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我院(2005)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汪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强奸原告的外女刘某并被判处刑罚,其行为和结果伤害了原、被告夫妻关系和夫妻感情,导致夫妻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准许。孩子汪某雪可暂由原告李某抚养,待被告出狱后可就孩子抚养一事另行协商。家庭共同财产可按原告的意见归被告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和被告汪某某离婚。

二、孩子汪某雪由李某抚养。

三、家庭共同财产房屋三间及树木归被告汪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熊耀然

审判员李某林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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